宣告婚姻無效答辯狀怎麼寫?

一、宣告婚姻無效答辯狀怎麼寫?

宣告婚姻無效答辯狀怎麼寫?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爲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爲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係。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二、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有哪些

啓動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依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民法典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但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上述的利害關係人是指: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的,是與患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二種,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也就是說,即使並未受理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也可根據有關事實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效力,並在相關案件的判決中予以宣告。這是因爲法律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是強行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當事人雙方的意願而決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要確認婚姻無效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處理,通常狀況之下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民事起訴狀,還有就是證據材料,當然的對於對方來說的話也是可以透過相關答辯的方式來進行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