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孕婦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孕婦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第一種方式,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爲無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恢復履行勞動合同之日的工資及工資的25%的賠償費用。

第二種方式,如果不願意再在單位工作,則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懷孕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

1、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的話,那麼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特別是對於懷孕了的孕婦,更不能夠解除。懷孕期間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爲無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亦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