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解聘勞動合同有賠償沒?

一、員工自動解聘勞動合同有賠償沒?

員工自動解聘勞動合同有賠償沒?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未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員工完成解聘動作之後無需進行賠償。

二、常見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提出離職的;

3、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約定未提供勞動保護,員工提出離職的;

4、用人單位違反合同約定未提供勞動條件,員工提出離職的;

5、.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提出離職的;

6、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員工提出離職的;

7、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合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員工提出離職的;

8、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9、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決定不續簽合同的;

10、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從事新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3、勞動合同期滿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應當選擇透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對於公司以各種不正當理由強制辭退的,則可以進行勞動仲裁,要求其對自己進行經濟補償;對於主動提出離職的員工,可以根據辭職的情況採取相對的解決方案,若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可要求其進行賠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