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糾紛案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一、補籤勞動合同糾紛案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補籤勞動合同糾紛案處理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什麼情況可以補籤勞動合同?

a、用人單位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b、用人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c.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爲補籤合同的時間。

三、企業自身擬定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效?

企業身身擬定的勞動合同,只要做到以下幾點就是有效合同:

1、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必備條款缺失的勞動合同爲無效勞動合同。什麼是必備條款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爲: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約定條款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勞動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試用期的規定,保密協定,培訓協議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合同雙方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比如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在校學生,軍隊現役人員等不能與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違法的企業,比如製毒工廠,勞動合同當然無效,有些公司不具備勞動用

其實我國的補籤勞動合同當然在實踐中都會有所差別,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找用人單位補籤,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勞動合同的“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爲補籤合同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