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屬於招用童工,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

哪些行爲屬於招用童工,招用童工該如何處罰
律師解析:僱傭童工的處罰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招用童工的行爲有: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爲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4.單位或者個人爲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