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

現代社會是法制的社會,越來越多的人擁有了法律意識,依靠法律來解決問題。很多時候,只要不涉及到刑事案件,問題往往是透過民事法律進行解決的。我們知道,還有一種是《民法訴訟法》,那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與《民法訴訟法》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下具體內容吧。

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

一、《民法典》與《民法訴訟法》的區別

民法是實體法,《民法訴訟法》是程序法。一個是規定你有什麼權利,一個是規定你應該怎麼保護你的權利。

實體法是指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爲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二、《民法典》總則與各分編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典》總則是統領整個民法的,裏面多爲規定一些民法的原則和基本精神,譬如誠實信用原則、風俗良俗原則、訴訟時效和契約自由等等能夠貫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適性。分則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明確的規定,具有特殊性。

《民法典》總則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規定對民法分則的編修起着決定性作用,分則必須要服從總則,對總則的規定作出應對。總則確立起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很多方面發生了重大改變,現有的《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單行法律和《民法典》總則新的規定在很多方面不協調,因此要在民法分編編纂過程中對其進行修訂。由於總則的一般性規則是決定性的,因此在規定物權、債權、侵權、親屬、繼承這些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時,必須要按照一般性的規則去處理,除非在某一具體法律關係中有特別規則,這時相對《民法典》總則來說纔是特別法的問題。比如在規範離婚這一民事法律行爲時,如果需要有不同於規範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爲的特別規定時,纔能有特別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的需要,應該服從《民法典》總則一般性規定。

文章告訴我們,《民法典》總則是屬於實體的法律,《民法訴訟法》是屬於程序法,這是他們的根本區別,另外,文章也介紹了總則是統領整合民法的法律,多規定了民法的一些原則和一般性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