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判定
成年人不能辯認自己行爲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民法典》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二、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18週歲以上。
我國《民法典》規定,18週歲是我國自然人成年的界限。
對於16週歲以上而不滿18週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法律將之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羣衆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
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爲。
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爲的人,即使18週歲以上,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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