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體和客體的區別是怎樣的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爲犯罪行爲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社會關係是人們在生產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慶系,包括物質關係和思想關係。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犯罪主體和客體的區別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