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起訴書模板

單位犯罪起訴書模板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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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爲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如下:
  一、認爲具體行政行爲(包括不作爲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單位犯罪起訴書模板 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