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怎麼移送起訴

單位犯罪移送起訴與普通的移送起訴一樣,就是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的、認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審查的案件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認爲,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可以退查;認爲沒有必要起訴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爲符合起訴條件、有必要起訴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几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爲需要補充覈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單位犯罪怎麼移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