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職人員貪污受賄

非公職人員貪污受賄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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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收受菸酒算受賄嗎?

公職人員收受菸酒算受賄嗎?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爲“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1條第1款);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爲“數額巨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2條第1款);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3條第1款)。

正常的禮尚往來:

收受禮金,與正常的禮尚往來相差不多,如A方辦婚事收B方1000元,B方辦婚事時A方回禮1500元或2000元的,A方與B方無隸屬關係或非服務對象的,應視爲正常禮尚往來。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我們可以看出具體的受賄認定要根據收受財物的價值來判定,也要根據犯罪的情節來判決,一般處罰爲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沒收財產。公職人員爲國家幹部,公然行賄受賄,必然會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在反腐倡廉的時代背影下,貪污受賄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