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貪污受賄

銀行職員貪污受賄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銀行職員參與非法集資的原因



  (一)從外部環境來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渠道對公衆產生極大的誘惑力。

資金是企業賴以經營發展的基礎,是企業的生命線。暢通的資金流轉和充足的資金儲備更是企業良性發展的關鍵因素。在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當中,企業對資金的需求也更加迫切,而銀行作爲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資源配置的樞紐,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後,銀行的貸款發放更爲審慎,資金的旺盛需求與供給之間常常存在着供不應求的矛盾,而矛盾突出的一個表現就是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由於經濟調控政策、銀行貸款利率上浮等方面因素的影響,中小型企業信貸受到機構和規模的嚴格限制,貸款手續多,審查嚴,審批時間長,企業不具備貸款資格或者貸款無法及時發放落實,導致很多企業很難從正規融資渠道獲得資金支援,因此,不得不在合法渠道之外尋求資金來源,成爲催生非法集資現象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經濟不斷髮展,物價、房價不斷上漲,持有的貨幣的購買力卻不斷下降,同時,銀行存款整體利率水平遠遠低於通貨膨脹指數,股市又長期處於低迷的狀態,金融市場上缺乏有吸引力的理財產品和投資渠道,而民間財富不斷積聚,廣大人民羣衆的理財意識不斷增強,理財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合法的投資渠道少,回報低,容易造成民間資金大量閒置。在此背景之下,面對非法集資者鼓吹的誇張預期回報,遠遠高於最高法定利率的承諾,這種“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渠道對公衆產生了極大的誘惑力,給非法集資犯罪以可乘之機。


  (二)從內部環境來看,銀行員工受暴利驅使,誘發道德風險

銀行所經營的貨幣、證券等業務涉及全社會各個階層,金融行業從業者作爲一個特殊的主體,成爲聯繫銀行與客戶的重要橋樑和紐帶,所以銀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也極易成爲媒體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銀行員工從業期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掌握了大量的社會關係和客戶資源,以及一定的金融資源,客戶又往往容易對銀行員工的身份、銀行的公章及業務憑證給予高度信任,在此情況下,如果銀行員工受到暴利驅使,誘發道德風險,進而利用工作便利或特殊身份,參與到非法集資活動當中去,內外勾結,扮演中介或者資金掮客的角色,如果集資人獲得大量資金後進行隱匿或揮霍,很容易將風險轉嫁給銀行,給銀行的正常經營活動和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同時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隱患。


  (三)非法集資風險行蹤隱蔽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人員的反偵察意識不斷增強,非法集資操作形式越來越隱蔽。如非法集資一般不透過企業帳戶進行交易,而是走企業法人、股東個人及關係人帳戶,銀行很難透過企業交易流水檢測到以合法企業名義從事的非法集資行爲。又如一些轉賬業務,雖然資金金額和筆數都比較大,但透過多個毫無關聯的帳戶過渡後,資金關係無法有效追蹤,銀行看不出疑點,只有在風險暴露後才能發現客戶或員工涉入非法集資。


  (四)銀行內部管理存漏洞

當前非法集資多發於銀行的信貸、儲蓄、理財等業務環節和領域,這與銀行相關制度不健全、業務流程有漏洞以及內部監控不嚴格有着密切關係。銀行往往將高管人員的業務拓展能力放在幹部任用考覈的第一位,忽視對其職業操守和道德水平的考察,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安防教育缺乏足夠重視,“重業務、輕合規”的理念導致內部員工尤其是基層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不斷碰“紅線”、踏“禁區”。一些銀行存在從輕從少處罰的傾向,極少追究管理人員、上級單位的責任,處罰力度小,起不到震懾作用。


  (五)跨行監測系統溝通受限

雖然銀行業機構都建立了科學嚴密的資金帳戶監測系統以及內審系統,但限於商業機密,每家銀行只能監測到行業交易情況,對於客戶和員工在他行的交易情況不能全面掌握。不法分子利用銀行跨行監測系統的侷限,透過在多家銀行設立帳戶、劃轉資金的方式規避資金監管。當銀行發現可疑苗頭後,由於不能及時有效追蹤資金流向,查無實據,最後只能不了了之。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銀行員工非法集資從犯的量刑是根據其集資的數額進行判定的。非法集資按法律高的原因在於人們受利益的驅使,銀行職員也不是道德模範,再加上銀行管理存在漏洞,導致銀行職員及時實施犯罪行爲的風險也是較低的,故而就目前來看,銀行職員參與非法集資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