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產抵押沒公證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公證並不是房屋抵押生效的必要條件,所以房屋抵押辦理登記後,即使不公證的,抵押權仍然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個人房產抵押登記流程是怎樣的
1、房產抵押登記流程是指房地產抵押關係設定後,當事人按房地產登記管理權限向市或區、縣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地產其他權利的登記過程。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後的權利設定登記;
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
三是權利消除時的註銷登記。
2、抵押當事人應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爲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管理部門;
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爲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檔案或其複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4)以期權房屋作抵押的,須提交有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
(5)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6)上級機關批准其以房地產作抵押的證明。
3、登記機關審查後,對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記,在權屬證書上辦理登記,核發載明抵押權的《他項權證》。
《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領取及持有,經註記的權屬證書發還抵押人保管。
登記機關將有關材料複印存檔,登記資料允許查閱、抄錄或者複印。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後設立。
所以抵押房屋沒有公證,但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屋抵押就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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