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婚後單獨所有房產抵押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婚後歸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房屋所有權沒有爭議的,可以抵押房屋,抵押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行爲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房產抵押糾紛怎麼處理
(一)房屋先出售後抵押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後,出賣人在標的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購房購房者起訴請求取得房屋產權的,可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登記,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物權效力,可以對抗購房購房者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權要大於購房者的權利。
但如果購房者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明知該房屋已出售,而後爲實現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惡意損害第三人的行爲不受法律保護。
2、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登記後,出賣人就該房屋向他人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購房者的請求權。
(二)房屋先設定抵押後又出售房屋設定抵押權並經登記後,出賣人將該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權與購房者權益衝突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果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轉讓行爲無效。
2、如果出賣人已通知抵押權人的,對該物的處分已獲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權人可提前實現其債權;
如果已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購房人仍然買受的,屬於買收人自願承擔風險,法律上也不保護這種情形。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後歸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取得了完整產權的,房屋抵押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就設立,抵押行爲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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