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父債子還

"父債子還"在中國有着根深蒂田的文化傳統根源和法律傳統根源。但是,父債子還與法制建設不相符合,那麼父債子還是不是使用於現在的法律呢?請閱讀下面以案例解析父債子還的內容。

案例解析父債子還

案例一: 父亡財產空 債務成泡影

XX鎮郭某的父親退休後, 經常喝酒賭博, 郭某每月從工資中拿出150 元支付其父贍養費。由於開銷過大, 每月500 元的退休工資加上郭某150元的贍養費仍滿足不了其父的生活需求, 其父不但賣掉了家中的房子, 還負債數千元。今年2 月份郭某的父親去世後, 非但沒給郭某留下任何遺產,反惹得一些債權人上門討債, 郭某拒絕償還, 但債權人認爲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雙方爭執不下, 最後訴諸法院。

XX旗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 由於郭某獨立生活後每月從工資中支付其父的贍養費用, 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 郭父生前借債用於賭博和個人揮霍,去世後又未留下任何遺產, 所以, 法院判決郭父所欠債務不應由其子郭某償還。

案例二: 還款憑自願 不還不犯法

2003 年9 月, XX縣某村農民張某因爲做生意缺錢, 從朋友王某那裏借了3 萬元錢,後因生意虧本, 沒有能按約定時間償還。更不巧的是,不久後張某在一場車禍中受了重傷,在花一大筆錢救後還是不治而亡, 死時家徒四壁, 沒有任何遺產。今年3 月份,王某找到了張某的兒子張山, 要求他替父親還那3萬元債款。張山想盡辦法也只湊了2.5 萬元, 並向王某表示剩餘的5000 元再無能力償還了。王某不同意, 認爲“ 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就將張山告上了法庭。法庭審理後, 依法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至剛至孝好 義舉撼人心

《南方週末》2001 年7 月1 1 日《可敬可愛的劉波》敘述了這樣一個故事。現役軍人劉波, 在得知父親因賭錢輸掉五萬餘元,爲償賭債而貪污十幾萬元的事實後, 當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並動員自己的父親坦白,使父親認識罪行, 接受制裁, 減輕自己的罪責。然而, 父親有五萬多元贓款無法退賠,這個沉重的債務就背在了劉波和他的母親身上。劉波從部隊復員回到家鄉, 千方百計地籌錢, 但是僅僅靠他的努力, 就是節省再節省, 也達不到還清“父債”的目標。劉波的親人不忍這一家人吃糠咽菜, 劉波的戰友和部隊領導不忍劉波忍饑受餓, 都慷慨解囊, 無私捐助, 但還是湊不夠這筆“ 債”款。劉波毅然走向血站,決定賣血還債, 只是由於不符合要求, 纔沒有用自己的鮮血來爲父親還債。故事的結局是,劉波終於償還了父債, 父親也隨之減刑。

案例四: 子承父母業 權責不可免

李景春的母親徐琴於1 996 年1 1 月1 1 日去世, 其生前繫個體工商戶北樂園酒家業主。徐琴老人共養育四個兒子、四個女兒, 均已成人並分家另過。1995 年1 1 月28日徐琴老人立遺囑一份, 指定由其長子李景春繼承北樂園酒家的財產及債權。徐琴死後, 衆子女因繼承問題發生糾紛,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遺囑有效, 李景春因此繼承了上述財產。徐琴生前居住的樓房, 建築面積55.94 平方米, 在遺囑中並未提及。衆子女經協商,由徐琴的長女李麗珍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 其他子女自願放棄繼承權, 並由大同區公證處於1 999 年2 月1 0日予以公證。李麗珍於1 999 年9 月23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

但是, 李景春之母徐琴在經營北樂園酒家期間先後從劉志清處賒購海鮮等共欠款3335.40 元。徐琴去世一個月內, 劉志清曾向李景春索要欠款未果而提起訴訟,要求李景春支付欠款。法院判決此筆債務應首先由法定繼承人李麗珍負責清償。不足部分, 應由李景春負責清償, 在債權人未請求李麗珍依法清償債務之前,李景春有權拒絕其清償債務之請求。

【案例分析】

上面四則案例有很大的共同點: 其一, 都是債務案件; 其二, 都是子女償還父母債務的案件。但是, 這些案例又有以下兩方面的不同之處: 一方面,前兩則案例法院判決兒子不承擔父親所欠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三則是兒子主動承擔責任的情況, 第四則則是判決子女承擔責任的案件; 另一方面,第四則案例法律關係較前三則複雜, 既有遺囑繼承又有法定繼承, 還牽涉到償還次序的問題。爲什麼這些案情基本相似的案件的處理結果卻有不同之處呢?請稍容分解。

父債未必子還

父債子還是中國的傳統觀念,這種基於倫理的思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呢? 就我國現行法律來看, 這句話完全是片面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由上述規定, 我們至少可以推出以下結論。

首先, 如果父親沒有死亡, 兒子不負有償還父親債務的義務, 除非這筆債務是家庭債務。案例三中的劉波實際上沒有償還父親債務的義務的,因爲其父親貪污公款是爲了償還賭債, 不屬於家庭債務。

其次, 一定條件下, 父債需要子還, 子債也需要父還。因爲父母子女間具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僅僅是兒子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父親也具有繼承兒子遺產的權利,所以父債子還是一個片面的表述。根據我國繼承法,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繼承債務。父債子還的概念因其沒有全面的表達父子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和繼承債務的義務而具有片面性。

最後, 父債子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一是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還有效存在; 二是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三是債務的價值小於遺產的價值。也就是隻有在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範圍內的債務纔可以成立父債子還, 所以父債子還的概念又錯了一半。

案例四中的李麗珍和李景春之所以被法院判決承擔償還所欠劉志清海鮮款的責任, 就是因爲他們根據有效的繼承權繼承了其母徐琴的遺產,並且該債務數額小於所繼承遺產的價值。案例一中的郭某之所以被法院判決不承擔其父親的喝酒賭博錢,就是因爲他沒有繼承遺產,也就不需要償還債務。案例二中的張山之所以不負有償還剩下的5000元債務的責任, 也是因爲其沒有繼承任何遺產。

子可以還父債

“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 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即兒子可以選擇是否償還那部分債務。

案例二中的張山償還了其父所欠3 萬多元債款的2.5 萬元就是基於自願的, 因爲他沒有繼承到任何遺產,完全可以一分錢不還的。案例三中的劉波也是基於自願才償還其父的公款債務的, 這在民法上稱爲代爲清償。案例一中的郭某和案例二中的張山不願意償還其父所欠的欠款,也是他們行使自己權利的正當方式。

多個子女的償債次序

在有多個子女時, 採用法定繼承方式繼承財產的子女要先於採用遺囑繼承方式的子女清償債務。

案例四中, 北樂園酒家的財產和債權已作爲遺囑財產由李景春以遺囑繼承人的身份繼承, 徐琴生前所居住的樓房已由其長女李麗珍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其他子女未繼承遺產, 故徐琴生前所負債務應由李景春、李麗珍負責清償。李麗珍爲法定繼承人, 故此筆債務應首先由李麗珍負責清償。不足部分, 應由李景春負責清償,在債權人未請求李麗珍依法清償債務之前, 李景春有權拒絕其清償債務之請求。

由此可見, 不繼承遺產一般也就不承擔債務。換句話說, 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 子女是否一定要償還父債, 還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以實有遺產還債, 對不足部分法律沒有規定償還的義務。如果父母借款用於家庭成員的生活, 則不能認爲是父母個人的債務,而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如果由於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迫使父母借債維持生活的, 則不論債務大於還是小於遺產, 子女都要承擔其清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