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有哪些方式?

一、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有哪些方式?

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有哪些方式?

1、商標權的行使主要方式包括自己使用、授權給他人使用。

註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當然可以授權他人使用,收取相應的商標使用費。商標註冊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面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對於馳名商標,註冊人更是可以實現跨類保護既不限定於同類或類似商品。

2、轉讓給他人使用的,需要簽署簽訂轉讓協議,授權給他人使用的,則需要擬定並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根據《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透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商標授權的形式

1、獨佔使用許可

商標的獨佔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也就是說商標所有人將商標獨佔使用許可給被許可人之後,只能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連自己都無權使用,如果自己使用或者再授權其他則屬於侵權行爲。

2、排他使用許可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

簡單來說就是商標註冊人只能選擇一位被許可人進行授權,而被許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商標註冊人和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權是並行的,排他許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區內使用該商標。

3、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這種形式比較適合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選擇多個人進行許可,使用費相對較低,也算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

對於公民、單位來說,若是申請註冊商標的請求被批准,那麼可以獲得商標權,之後可以自己獨自使用商標權,或者也可以因爲想要活得久經濟利益等的原因,而將商標轉讓、或者是授權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