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與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於XX,通化市法律工作者協會法律工作者。

金XX與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鋼城XX**號。

法定代表人:高峯,局長。

委託代理人:蘇成生,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XX,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辦公室主任。

原告金XX與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7月14日立案後,依法由審判員姜雲濤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於2017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XX委託代理人於XX、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委託代理人蘇成生、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法院確認:原告金XX與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存在勞動關係;2、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爲原告金XX交納養老保險6萬元、工傷保險1萬元、失業保險1萬元、住房公積金10萬元,並賠償原告醫療保險損失3萬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金XX1978年11月20日參軍,1988年1月1日經通化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分配到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工作(工勤編制)。1992年3月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委派原告金XX到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開辦的遼寧省XX公司工作。1992年11月底經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與通化市二道江區人大常委會協商到通化市二道江區人大常委會開辦的大連XX公司工作。1995年4月大連XX公司關閉,金XX處理善後工作。1998年底通化市二道江區人大常委會肖主任與金XX談話決定結束公司善後工作。原告金XX的妻子患病,要求辦理停薪留職手續,至今沒有結論。1999年5月原告金XX到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要求回局裏上班,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答覆沒有金XX檔案,單位無法安排工作。後原告多次上訪,並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時效爲由不予受理。爲維護原告金XX合法權益,提出上述請求。

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辯稱:金XX自1988年分配到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工作,雙方依法形成了勞動關係,沒有異議。但1992年11月金XX到二道江區人大常委會開辦的通化XX公司工作後,1992年12月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已經停發原告金XX的工資,雙方事實上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其要求以後的待遇沒有事實依據。原告金XX要求交納社會保險問題,1992年12月之前應由政府承擔;1992年12月之後,因金XX與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沒有發生權利義務關係,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沒有義務交納。住房公積金是1999年頒佈實施的,1992年12月之前金XX不存在住房公積金交納問題。之後同樣因雙方沒有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不應交納。另外原告金XX要求交納的保險費沒有合法標準,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金XX的訴訟請求。

審理查明:金XX是1988年1月1日從部隊轉業由通化市復原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分配到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工作的,在二道江民政局從事司機工作。1992年3月二道江民政局領導委派金XX到二道江民政局在大連市開辦的大連XX公司工作。1992年11月末金XX到二道江人大所開辦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化XX公司工作。1992年12月二道江民政局停發金XX的工資。1995年4月二道江人大決定關閉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化XX公司,由金XX處理公司的善後工作。1995年5月二道江人大通化XX公司撤銷。2001年12月12日吉通經貿公司營業執照吊銷;2006年1月26日通化XX公司營業執照吊銷。2013年11月9日金XX向國家信訪局上訪,二道江民政局2014年4月14日作出答覆意見:一、金XX的人事檔案由民政局按照規定提供給金XX;二、金XX系區民政局工人,因金XX違反了法律規定,無故曠工,致其與民政局勞動關係已解除,區民政局沒有法定義務爲金XX重新安排工作;三、金XX系自收自支工人編制,借調期間工資應由借調單位支付,借調期滿,連續曠工,不應獲得勞動報酬。2015年4月9日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複覈委員會作出《關於金XX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告知金XX應透過訴訟程序解決。2015年6月16日金XX向通化市二道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爲由不予受理。原告金XX起訴至本院,要求補發1999年1月至今的工資。經本院和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駁回金XX訴訟請求。2017年7月11日原告金XX向通化市二道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原告金XX與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委以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於2017年7月13日下達通二區勞人仲字[2017]第4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金XX不服該通知書起訴至本院。

本院認爲:原告金XX要求確認與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存在勞動關係的請求,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在答辯中已經明確:雙方依法形成了勞動關係,沒有異議。另依據生效的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和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終1506號民事判決書均能認定原告金XX與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1992年12月起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停發了金XX的工資,雙方的勞動關係處於中止狀態。但是,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不能提供與金XX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原告金XX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訴求,本院應予支援。原告金XX要求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爲其交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金及賠償醫療保險損失等訴求,是給付之訴和侵權賠償之訴,原告金XX應另行解決;且該訴求不是勞動爭議案件收案範圍,本案審理時已向原告代理人釋X,故本案對此不予評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金XX與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存在勞動關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區民政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雲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