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認定

是否能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認定

一、是否能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認定

傷殘者在發現傷殘評定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在收到評定報告的3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複覈申請,傷殘者需要提供有效和合法的證據,複覈申請只可進行一次。

傷殘者有證據能夠證明法院委託的傷殘評定存在下列幾種情況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1、評定機構或人員沒有合法的評定資格。

2、評定過程存在嚴重違法行爲的。

3、評定報告結論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結果有效性的。

4、評定結果和傷殘者的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如何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認定

1、申請的主體

(1)事故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並註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監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時,假若申請重新認定時,事故當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3)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3、申請材料

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等

4、做出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爲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