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程序

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程序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我們應當如何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呢?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的程序是什麼?下面由本站小編來爲你詳細介紹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申請的主體

(1)事故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並註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監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時,假若申請重新認定時,事故當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3)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

(二)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三)申請材料

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等

(四)做出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佈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爲最終決定。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程序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