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親單位房改以老人名義購買未辦證前老人去世起訴單位過戶案例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父親單位房改以老人名義購買未辦證前老人去世起訴單位過戶案例

原告趙某文、趙某莉、趙某聰、趙某濤、孫某欣、孫某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繼續履行房屋買賣義務,協助原告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原告趙某文名下;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趙某鵬系原告的父親,長期在財政部工作。趙某鵬與前妻生育子女五人,長子趙某文、長女趙某慧(1995年8月15日去世,育有一子孫某佳、一女孫某欣)、次女趙某聰、三女趙某濤、四女趙某莉。1972年前妻去世。1975年1月16日,趙某鵬與蘇某霞再婚,婚後無子女。1987年趙某鵬分得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一處。1995年國家實行住房改革制度,財政部將涉訴房屋出售給趙某鵬,1996年1月8日趙某鵬因病去世。

趙某鵬去世後,蘇某霞於1999年、2001年分兩次爲趙某鵬繳納了售房款共計3.1萬餘元,交款收據底聯現存於被告處,購房人顯示爲趙某鵬。原告到被告處查詢,被告工作人員將收費底聯出示給原告,但拒不提供複製件。2005年8月2日蘇某霞去世。趙某鵬生前與被告形成了事實上的房屋買賣關係,並足額繳納房款。被告應繼續履行房屋買賣關係中的出賣人義務,辦理過戶手續。經多次交涉,被告以購房人不存在爲由拒絕辦理,故訴至法院。

原告劉某湖、劉某玲、周某亮、林某雲、劉某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協助原告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在原告劉某英名下。

事實與理由:趙某文等六原告陳述的家庭成員情況屬實。但對於房產情況意見與趙某文等六原告不同。趙某文不具備登記在其名下的主體條件。趙某鵬於1996年去世,1997年6月9日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租賃人已經變更爲蘇某霞。1999年發佈房改實施細則,當時參與房改的是劉某英父母及家人,蘇某霞接到財政部房改的通知,也接到了繳款通知,於1999年3月、4月分兩次交清購房款。

購房採納工齡計算,同時使用了趙某鵬、蘇某霞的工齡。我們認爲,買賣行爲發生在趙某鵬死亡之後,有些手續也是在趙某鵬去世後才辦理,與財政部存在買賣關係的是蘇某霞,現房屋由劉某英實際居住使用,故要求將產權登記在劉某英名下。

 

被告辯稱

被告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辯稱,涉案房屋目前登記在我方名下。1987年分配給趙某鵬居住。1999年填報了相關檔案,沒有簽訂購房合同,但於1999年3月16日、4月22日分兩次交納購房款31348.6元,已經交清。我方認可趙某鵬參加房改,符合條件,可以辦理相關房改手續,可以辦理產權手續,但趙某鵬有兩次婚姻,繼承人較多,產權手續只能辦理到一人名下。

 

法院查明

1975年1月16日趙某鵬與蘇某霞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無子女。趙某鵬與前妻生育子女五人,分別爲趙某慧、趙某聰、趙某濤、趙某文、趙某莉。1995年8月15日趙某慧死亡。趙某慧生有一女孫某欣、一子孫某佳。1996年1月8日趙某鵬死亡。蘇某霞與前夫生育子女四人,分別爲劉某芝、劉某玲、劉某益、劉某湖。2005年8月2日蘇某霞死亡。2016年8月11日劉某芝死亡。劉某芝配偶亦死亡。劉某芝生有一子周某亮。2017年4月22日劉某益死亡。劉某益與林某雲生有一子劉某英。

1987年趙某鵬分配在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趙某鵬死亡後,1997年一號房屋承租人變更爲蘇某霞。1999年3月31日蘇某霞交納購房款8700元。1999年4月22日蘇某霞交納購房款22648.6元。現一號房屋由劉某英居住使用。

審理中,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認可趙某鵬參加財政部房改,可以爲趙某鵬繼承人中的一人辦理房改手續及產權登記手續。

 

裁判結果

一、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財政部機關服務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劉某英辦理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二、趙某文、趙某莉、趙某聰、趙某濤、孫某欣、孫某佳、劉某湖、劉某玲、周某亮、林某雲、劉某英就上述第一項內容給予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財政部機關服務局)配合。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趙某鵬透過財政部分房,承租一號房屋。趙某鵬死亡後,一號房屋變更承租人爲蘇某霞。折算趙某鵬及蘇某霞的工齡後,蘇某霞向財政部房改部門交納購房款,財政部房改部門向其出具購房收據。現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認可趙某鵬參加房改,同意爲趙某鵬的繼承人中的一人辦理房改手續及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法院不持異議。

考慮趙某鵬先於蘇某霞死亡,死亡後蘇某霞向財政部房管部門交納購房款,且現一號房屋由劉某英實際居住使用等因素,法院認爲一號房屋在具備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條件後,辦理到劉某英名下較爲妥當。需要說明的是,本判決書中確認的將不動產權屬登記到劉某英名下,僅是現階段由劉某英作爲所有繼承人的代表與財政部機關服務中心辦理房改手續及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並非房屋所有權人。待一號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後,繼承人可就一號房屋相關規定另行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