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同時主張嗎?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同時主張嗎?
律師解析: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以同時主張,但考察兩者的適用關係,還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約定違約金時。如果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如果當事人沒有請求增加違約金而違約金低於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在違約金之外另行主張賠償損失,只要賠償的總數不超過其實際損失即可。
(三)約定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