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繼承財產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繼承財產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後繼承財產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是要視情況而論的。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基於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個人財產;

3、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個人財產是否會轉爲共同財產

2001年《婚姻法》修正時,第18條明確作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出臺,關於婚前個人財產轉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就消失了,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得,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並不會因爲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而發生改變,夫妻個人財產是不會轉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可亦不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

結婚之後繼承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有的財產,不過要是被繼承人有明確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遺產的話,在即使是在婚後繼承的遺產,也應該視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之後若是夫妻解除婚姻關係,就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