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程延期的條件是哪些?

申報工程延期的條件是哪些?
律師解析:由於以下原因導致工程拖期,承包單位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申請,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規定,批准工程延期時間
1、監理工程師發出工程變更指令而導致工程量增加;
2、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圖、工程暫停、對合格工程的剝離檢查及不利的外界條件等;
3、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4、由業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障礙,如未及時提供施工場地、未及時付款等;
5、除承包單位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法律依據:《建築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爲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