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程停工?

一、什麼是工程停工?

什麼是工程停工?

停工建築施工是露天作業,存在風險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況是不可預計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氣,像地震、洪水等;還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資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續不合法等;還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質量問題等。以上簡單列舉其實施工方的原因如果嚴加防範的話一邊可以避免。復工復工呢就是各方面條件具備,達到正常施工條件。比如人員、技術、資金、手續齊全,自然就可開始復工。

建築工程發包人原因,如拖欠進度款、未按時提供原材料等,導致停工的,必然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這種情況下,發包人應該賠償承包人的損失。但社會生活中,由於市場競爭劇烈等因素,很多承包人沒有索賠或沒有及時索賠的情況很普遍,以致最後承包人想要提出索賠時,已超過了索賠的期限,不能在索賠了。因此,承包人在建築工程中因發包人原因停工的,應該及時提出索賠要求,及時進行索賠。

二、停工索賠期限是多久?

現今社會上,大部分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都是參照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制定的,因此,建築工程合同通常都會有關於停工索賠期限的詳細約定。當承包人因發包人原因停工而遭受損失的,應該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請求,否則將可能失去索賠權利。

例如建築工程合同約定,承包人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日內未向發包人提出索賠要求的,視爲放棄或失去索賠權利的,那麼承包人逾期未索賠的,往往就不能再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損失了。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逾期未索賠的,事後是否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在法律上尚沒有非常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不同的案件情況,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因此,有需要的,建議先向專業建築工程律師進行詳細諮詢,再作決定。

此外,倘若雙方對停工索賠期限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的,根據民法規定,承包人應該自停工之日起向發包人提出索賠要求,逾期兩年未提出的,法院將不再保護,即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停工損失的,對方可以不再賠償。

事實上,對承包人而言,當因發包人原因停工導致損失的,在事發後及時提出索賠要求,不但利於證據的收集和儲存,而且也不會錯過索賠時間,導致不必要的糾紛。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賠償事宜的,要是不想吃啞巴虧,建議儘早委託建築工程律師透過法律途徑追償,挽回多少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