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高溫補貼申報條件是什麼?

夏季一般都是高溫天氣,在這種高溫天氣情況下。我國的一部分勞動人員仍然要在這種艱苦的環境下作業,長時間的在高溫天氣下工作會對人體產生極大的影響。國家爲了能夠儘可能的維護勞動人民的權益,制定了相關的高溫補貼政策。那麼,東莞高溫補貼申報條件是什麼?

東莞高溫補貼申報條件是什麼?

一、東莞高溫補貼申報條件是什麼?

省人社廳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判斷是否屬高溫津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後者一般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裏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津貼。

如果職工和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發放高溫津貼存爭議,則可申請勞動仲裁,同時“誰主張誰舉證”。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

高溫補貼發放時間在每年的6月至10月。

高溫津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則是每人每天6.9元。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津貼,可透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

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逾期不發將處2000~10000元的罰款。

(1)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高溫津貼。

(2)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且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二、東莞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

根據相關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廣東省高溫補貼標準爲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東莞高溫補貼申報條件主要考慮的是兩個方面的因素,一個是工作環境,二是工作時的溫度。只要是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中的一種,就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高溫補貼費用。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要對這方面的資料加以瞭解,更好的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並且,用人單位需要知道,高溫費是工資不是福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