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員工高溫補貼標準如何規定?

隨着人口逐步增多,溫室氣體排放量也相應的逐年增多,溫室氣體導致全球變暖,所以在夏季時,溫度非常的高。很多地區,在酷暑炎熱的時候,會給員工一定的補貼。但是對於高溫津貼,不同的地區因爲有差異,所以補貼費用的標準也不同。那麼深圳員工高溫補貼標準如何規定?

深圳員工高溫補貼標準如何規定?

一、高溫補貼發放規定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規定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常見高溫工作崗位包括建築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

廣東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

【溫馨提示】

1、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2、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3、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4、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注意!防暑降溫費不等於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費不等同於高溫津貼,符合條件者可以同時領取這兩項費用。比如,一名在戶外作業的建築工或保潔員,除了領每天15元的防暑降溫費外,如果工作時間溫度高達35℃以上,還可領取每天25元的高溫津貼。有單位以飲料來衝抵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這樣做是不對的。防暑降溫費和高溫津貼不能用發放降溫品來替代,須以現金形式發放。如果勞動者符合高溫補貼發放標準但是卻沒領到這筆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由勞動監察部門來督促企業進行發放。

(1)不發高溫津貼的處罰規定

按照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相關單位將面臨《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二、高溫補貼

高溫補貼是爲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隨着三伏天的到來,一年中最熱的日子來了!勞動者在高溫天上班,都有哪些福利?很多人第一個想到是高溫津貼。《工人日報》記者近日梳理髮現,除了高溫津貼,在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們可享受的福利還有很多——飲料、體檢、藥品、輪休等,還有針對不同人羣的一些規定,確保勞動者的權益。

2016年6月12日,進入6月不少地區迎來夏季高溫期,高溫津貼也進入發放時間。記者注意到,目前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份明確了津貼發放標準。[1]

三、高溫津貼產生背景

每到夏季中國各地均出現高溫。

工人冒着酷暑作業

根據醫學常識,氣溫超過37℃時,人長時間在戶外勞動或處於酷熱之中,極有可能中暑,嚴重時還會威脅生命。雖然許多人可以在空調房裏辦公、在家避暑,但仍有相當數量的勞動者或因職責所繫、或因生計所需而直面戶外高溫。在如此高溫天氣中,愛心與理解,以及政府部門能否給勞動者及時送去足夠的關懷就顯得格外重要。

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溫下的作業者進行一定的關懷,是十分有必要的。勞動保障部門表示,高溫下工作應發放高溫補貼。高溫補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門的相關規定,當氣溫超過35攝氏度時,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中簽訂的內容,視工種和工作環境的不同,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但目前有個別企業在發工資時雖然名義上發放了高溫補貼,但卻將高溫補貼金額計入最低工資中,侵害了職工利益。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高溫補貼費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給員工的補貼費用,單位不能用水或者是飲料代替,更不能不給高溫補貼費。如果單位不發高溫補貼費的,員工可以依法到相應的機關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