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溫費發放對象是怎樣規定的?

上海高溫費發放對象是怎樣規定的?

自從國家發佈實施高溫補貼政策規定以來,就明確了高溫補貼的對象是高溫天氣下工作的勞動者,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溫標準和相關條件,所有的勞動者都應該平等地享受到高溫補貼政策,而與勞動者的身份、地位、職務無關,在實際中,各地都嚴格執行這項要求,那麼,上海高溫費發放對象是怎樣規定的呢?

根據上海市人力社保局的相關通知,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是符合發放條件的職工。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發放高溫津貼不僅不與高溫下的勞動強度掛鉤,甚至完全按照“級別”、“編制”發放。高溫津貼成爲一種身份的標誌,一些所謂“臨時工”、勞務派遣員工等所謂“編外人員”享受不到高溫津貼,有的地方甚至發生過勞務派遣員工申請高溫津貼被辭退的事件,這些行爲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1、高溫津貼的制定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2、什麼是高溫津貼?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3、哪些人可以領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露天作業比如快遞員、建築工人、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工人;室內作業如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溫津貼。

交警屬於公務員,公務員系統並未有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適用於《公務員管理法》,並不適用於《勞動法》。

4、高溫津貼是工資

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的這一觀念誤區,人社部門提醒: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爲,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爲拖欠或剋扣工資。

5、氣溫達37℃以上,下午暫停戶外施工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6、孕婦工作環境不能超33℃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7、工作中暑致死視爲工傷

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爲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爲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清涼飲料”不能抵補貼

除了發放高溫補貼,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但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扣高溫補貼。

按照《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儲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2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9、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麼辦?

根據《辦法》,高溫津貼不是可發可不發,而是一定要發,不發高溫津貼就意味着沒有足額發放工資。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另外,勞動者還可以打1233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綜上所述,關於上海高溫費發放對象的規定,根據上海市人社局的相關通知,上海市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爲高溫作業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室外工作的快遞員、建築工、環衛工等,室內工作的鍊鋼工人、機械工等所有符合條件的勞動者都可以領取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