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事代理可以隨時辭職麼

做人事代理可以隨時辭職麼

一、做人事代理可以隨時辭職麼?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正確的離職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覈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帳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覈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二、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通常情況下,普通員工和高層管理人員在辭職的這件事情上可能有不一樣的要求,但是,除了員工交了辭職報告之後,公司可以提前爲員工安排工作上的交接之外,員工肯定是不能當天說了辭職當天就要走人的。員工要站在公司的角度上來考慮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