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有哪幾種

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爲三大類:
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十二個罪名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枉法追訴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由於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所以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還是比較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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