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抵押房產向個人借款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抵押房屋向個人借款時,如果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就設立,抵押行爲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借貸房產抵押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
但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3、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爲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4、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
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將房屋抵押給個人借款時,如果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就設立,房屋抵押行爲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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