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單位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單位怎麼賠償?

一、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單位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實際損失來賠償。

1、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6個月;

2、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乘以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乘以撫養年限;

二、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條件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認定工傷條件是:

1、必須在上下班途中。包含兩個條件,上下班路線和上下班時間。不一定是必經路線,只要是合理的路線則可。關於時間,我們認爲遲到、早退也是上下班時間。需員工向工傷認定部門提供上下班途中的證據。

2、必須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老的規定要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修訂後的條例不再限定爲機動車),雙方事故還是單方事故,只要是交通事故則可。

3、必須是本人在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當然包括全責),即本人無責、次責或同等責任。需注意的是,近期有一種趨勢,即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較難認定的情況下,往往不再認定責任,而是隻出具事故證明書,將責任認定交由法院來完成。

三、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在當代社會因爲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並且是在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爲工傷的情況之下,那麼必然是學校由用人單位或者說是由相關的保險基金來進行一定的賠償的。賠償的具體的項目包括有花費的醫療費用,喪葬費用,還有死亡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