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貪污受賄所得是否會加刑

隱瞞貪污賄賂所得的行爲,不應當導致加刑。貪污受賄罪的危害行爲是“以職權做交易而收取財物”的特定行爲,行爲人本人之後的隱瞞、轉移財產的行爲,沒有侵犯新新的法益,屬於典型的“不可罰的事後行爲”,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爲,當然也就不能再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隱瞞貪污受賄所得是否會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