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爲。
四川省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