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員工後半月入職工資扣不扣就週末怎麼算?

一、正式員工後半月入職工資扣不扣就週末怎麼算?

正式員工後半月入職工資扣不扣就週末怎麼算?

規範的國企一般是,當月15日之前入職的,發放全月工資;當月15日之後入職的,發放半月工資;當月工資下月發放。勞動合同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算工資的時候一定要知道日工資計算公式: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所以,入職不滿一個月的工資就是日工資×出勤天數。

因此,不論新老員工在算工資的時候還得注意幾點:

1、月應發工資的計算公式應爲:日工資標準×具體工作日

2、有缺勤的情況,當月工資是日工資×出勤天數,而不是缺勤多少天扣多少錢

其他工資計算方法: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費計算:月工資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費計算:月工資收入÷21.75×200%

二、試用期工資怎麼發放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進行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但並不是勞動者的“白乾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鉤。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爲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於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三、加班工資計算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保護我國勞動者的利益額,因此我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對於勞動者利益保護的條款,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