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禁止本單位職工兼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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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禁止本單位職工兼職嗎

一些勞動者由於本職工作的工資不高,可能會選擇在工作時間外做兼職工作,賺取額外的收入。但現實中有很多單位是禁止單位員工另外兼職的。而從法律的規定來看,可以禁止本單位職工兼職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以禁止本單位職工兼職嗎

在兼職問題上,就我國法制來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國家對於兼職並沒有明確表示可以或不可以。而法律上曾有句俗語:法無禁止即可爲,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可。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而與兼職單位是勞務關係。

我國現今勞動關係實踐上認爲,一般情況下員工只能有一個勞動關係,只能在一家單位辦錄用、拿工資。本職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勞務報酬。

有了本職工作後,員工擇業的權利、工作的權利都得到了保障,與此相比,兼職就不是一項必須保障的權利,只是處於一個額外補充的地位。

所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與員工約定不得兼職,或者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這一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須有事先的約定或規定,單位纔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否則是沒有依據的。

二、員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辦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

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生活中,因勞動者在外兼職而辭退勞動者的案例有不少,事實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事先約定不允許勞動者在外兼職,那麼單位不能以此理由來辭退勞動者。也就是說在雙方事先有約定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