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購買親屬宅基地對方反悔起訴撤銷合同法院駁回案例


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購買親屬宅基地對方反悔起訴撤銷合同法院駁回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錢某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錢某亮錢某丹2019年3月10日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錢某丹承擔。

事實與理由:錢某亮錢某丹系兄妹關係。2019年3月10日錢某亮在未經配偶同意且未考察市場價的情況下草率與錢某丹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錢某亮將土地使用者登記爲錢某亮的位於北京市順義區M號宅院(以下簡稱涉訴宅院)內北正房四間、東廂房兩間以3萬元價格出售與錢某丹。合同簽訂後錢某丹至今未給付3萬元購房款,2004年起錢某丹離婚後無房居住,就在涉訴宅院居住至今,錢某亮B號宅院居住,登記在錢某亮父親名下,1998年進行分家,分給錢某亮

2019年錢某亮想透過法院確權的方式將M號宅院確權給自己,得知需要其他繼承人配合並提供相應證件,錢某亮找到錢某丹錢某丹提出配合的條件是簽訂本案涉訴合同,錢某亮答應簽訂本案涉訴合同,但雙方並沒有發生實際交易,而且確權案件法院通知調解時,錢某丹並沒有過來參加調解並表示反悔。錢某亮當時的想法是如果錢某丹配合確權,那涉訴宅院就當是賣給錢某丹,但是錢某丹不配合,故錢某亮也不認可雙方存在買賣關係。涉訴宅院內房屋由錢某亮和配偶建造於1984年。錢某亮認爲涉訴宅院價值遠超3萬元,故雙方簽訂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顯示公平,應予撤銷。爲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錢某丹辯稱,我不同意錢某亮的訴訟請求。我1998年8月離婚,戶口上北京市順義區M號是我前夫的房,離婚後我就在M號宅院內居住,1998年錢某亮M號建房,從我這拿了3萬元,1999年錢某亮讓我去登記在他名下的涉訴宅院居住,我從那時起一直在涉訴宅院居住至今。2004年錢某亮說將涉訴宅院轉讓給我,3萬元他也不還了,當作我給他的買房款,雙方簽訂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2019年3月4日,錢某亮來找我,說要用我身份證、戶口本,我說要求錢某亮重新簽訂一份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我答應錢某亮配合他確權的案子,我也配合了,至於爲什麼沒辦成我不清楚。

我和錢某亮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經過雙方和村委會工作人員簽名和蓋章見證的,錢某亮的配偶對此事也知情。我在涉訴宅院居住多年,雙方都在W村居住,但錢某亮他們從沒有提出異議,涉訴宅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也一直在我手裏。2019年11月10日我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拆遷協議,涉訴宅院內房屋是我父母建造,分家分給錢某亮的。

 

法院查明

涉訴宅院位於北京市順義區W村,登記土地使用者爲錢某亮2019年3月10日,錢某亮錢某丹就涉訴宅院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內容爲:“買賣關係W村M號院原產權人錢某亮,經雙方協商錢某亮把此房產賣予妹妹錢某丹,價款叄萬元(30000元)當面交清,如遇拆遷與錢某亮無關,地上物與地基全部歸妹妹所,落款日期和村長上方各有“順義區W村村民委員會”印章一枚。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上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性,錢某丹稱合同原件現已被拆遷公司收回。

庭審中,雙方就涉訴宅院錢某亮是否於2004年就出售與錢某丹一節各執一詞:錢某亮主張沒有出售,錢某丹離婚後無房居住才讓錢某丹居住在涉訴宅院至今;錢某丹主張2004年10月7日雙方就簽訂過《轉讓協議》,約定錢某亮將涉訴宅院出售與錢某丹錢某亮就其主張未提交相關證據。

錢某丹就其主張提交《轉讓協議》複印件,內容爲:“甲方:錢某亮,乙方:錢某丹。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定以下協議:甲方原有瓦房壹所,座落在M號,計正房肆間,東廂房貳間,情願轉讓給錢某丹永遠爲業。空口無憑,立字爲證。甲方錢某亮,乙方錢某丹,,錢某丹稱合同原件現已被拆遷公司收回。錢某亮錢某丹提交的《轉讓協議》是複印件,無法覈實,從內容上看也沒有買賣的對價,並沒有買賣的事實,但認可房屋一直由錢某丹居住。

另查,錢某丹戶籍地址爲北京市順義區M號,所屬社區爲××鎮派出所W村委會,戶類型爲農業家庭戶。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錢某亮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爲錢某丹是否具備購置涉訴宅院的主體資格及雙方簽訂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錢某丹系涉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有權購買涉訴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與錢某亮2004年簽訂之《轉讓協議》經法院覈實後予以採納,根據該協議,雙方於2019年涉訴宅院拆遷背景下再次簽訂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亦屬合理,雙方就位於北京市順義區W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院簽訂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錢某亮主張合同顯失公平無充分依據,其雖不認可《轉讓協議》,亦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錢某亮之訴訟請求實難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