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與四川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XX公司與四川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北京XX公司與四川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

(2019)京01民終11230號

裁判日期

2019.12.20

案由

民事>合同、準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資訊XX1004。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男,北京XX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江蘇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中國(四川XX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劍南大道中XX。

    法定代表人:竇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廷,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XX公司(原名稱四川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19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2月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XX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XX公司股東景X原系XX公司高管,負責案涉工程,在案涉工程約定竣工時間之前成爲XX公司股東,帶走了《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等有關案涉工程質量異議的材料,並使XX公司失去了對案涉工程的施工情況的掌控。2、段X在督導意見中籤字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3、XX公司完工日期在《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日期之前,不合常理。誠然,在某些情況下,工程雙方確有可能在實際施工前沒有來得及簽訂合同,而是在施工開始後補籤或倒籤施工合同,但是本案不是這種情況。4、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XX公司已提出異議。5、案涉合同未經雙方結算,實際工程款尚未明確。6、因案涉工程質量問題,XX公司額外支出共計123000元,應在工程款中抵扣。

    XX公司辯稱,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承包費15.5萬元;2、判令XX公司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經審理查明,2017年,XX公司(甲方)與XX公司(乙方)簽訂《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爲順利完成XX公司承建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的設備安裝工程及設備調試,故障處理的施工任務,爲保證工程質量,工期以及施工安全,XX公司決定採取承包管理的方法由XX公司爲承責任方,雙方達成協議。一、工程承包範圍。工程量:內蒙古新京高速臨XX、青海共玉高XX、青海德香高XX、青海XX同高速的軟件調試與設備安裝。合同金額總計爲15.5萬元。二、採用單包方式。即包工不包料,安裝設備、布放線纜等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三、安裝設備的名稱及單價。1、安裝設備主要有傳輸設備、電源設備、電池等配套設備。2、報價以甲乙雙方最終商量結果爲準。四、施工工期。開工時間:2017年2月9日,竣工時間:2017年10月30日。竣工時間全部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安裝完成。五、施工內容及施工質量。工程主要內容包括主設備及輔助設備安裝和調試,及項目移交前的故障處理。乙方必須具有承建此工程施工所需人員和技術能力。並具備車輛工具安全保護用具等,安裝必須符合甲方相關規範,接受建設方和甲方的意見和建議,嚴格按照設計精心組織安全施工。八、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1、驗收依據按本工程一階段設計及相關驗收技術規範以及建設單位的相關工程管理檔案等要求進行。2、堅持按圖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確需變更,由甲方與建設方設計商量決定後通知乙方。3、本工程採取逐點驗收,乙方得成立專門的質檢小組,對工程質量進行嚴格自控,發現問題立即返工至合格,工程保修期爲工程接受建設方驗收移交後。十、結算方式。在甲方收到發票60日內電匯與乙方。合同還對其他內容作出約定。XX公司簽章落款時間爲2017年8月18日,XX公司簽章落款時間爲2017年8月22日。

    2017年8月30日,XX公司的段X在《完工報告》中籤字。《完工報告》的項目名稱爲內蒙臨白高速,青海共玉高XX及青海各高速設備維護。完成日期爲2017年6月26日。督導意見寫明“肆和順業工程人員已按合同工程量完成,工作流程及工藝合乎規範,設備目前執行良好,故障處理已完好,用戶反映良好”。

    2018年5月25日,XX公司向XX公司發送《企業詢證函》寫明,“下列數據出自本公司賬簿記錄,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下端‘數據證明無誤’處簽章確認;如有不符,請在‘數據不符’處列明不符金額。”該函列明XX公司應付款爲15.55萬元。XX公司在“數據證明無誤”處簽章。

    2018年9月10日,XX公司向XX公司發送《關於督促北京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提供開票資訊事宜的通知》,要求XX公司清償拖欠XX公司的工程款,待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發票開票資訊後,XX公司將在合理期限內開具發票。該通知被簽收。同年9月14日,XX公司向XX公司發送《“關於督促北京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提供開票資訊事宜的通知”的回函》,回函指出XX公司工程存在諸多問題:1、XX公司一直未提出與XX公司商量結算總價,雙方未對合同最終結算價格達成一致;2、1)XX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工作,如會議電視12臺未調試等,段X於2017年8月30日簽署的完工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同時,XX公司於2017年11月與其他工程商簽訂調試合同,造成成本損失6.3萬元,2)XX公司安裝調試的設備存在大批量的故障,爲推進項目驗收,XX公司於2018年1月與其他工程商簽訂整改合同,造成成本損失6.3萬元;3、XX公司至今未收到XX公司提供的發票且在此函前沒有收到任何關於要求提供開票資訊的通知。XX公司認爲該合同不滿足結算條件,XX公司不能支付合同款,並要求XX公司收到函件後對報價進行最終協商。XX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款。

    一審訴訟中,XX公司提交XX銀行電子回單及XX公司工商登記資訊打印件,以證明XX公司的景X於2017年9月18日變更爲XX公司股東的事實。XX公司提交《林白高速傳輸系統目前存在問題》網絡打印頁及XX銀行電子回單,以證明XX公司施工存在重大質量問題,與《完工報告》不符,且因爲施工質量問題,致使XX公司向案外人支付施工款的事實。

    一審訴訟中,XX公司稱《通信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其多次催要款項未果後與XX公司補籤的。XX公司於2017年2月開始施工,完工之後曾安排人員在駐地調試一段時間。

    一審法院認爲,依據XX公司提交的《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認定雙方的合同關係依法成立。XX公司根據XX公司的要求,用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實施軟件調試、設備安裝,雙方的合同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故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內容未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應履行合同義務。XX公司完成施工工程,XX公司出具《完工報告》確認施工質量,XX公司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XX公司應依約支付合同款而未支付,已經構成違約。XX公司主張XX公司支付承包費15.5萬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XX公司辯稱XX公司施工存在質量問題,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法院對此不予採信。XX公司辯稱因人員變動,雙方合同價款未經確認,法院認爲,XX公司在《企業詢證函》簽章,對其債務及金額予以確認,法院對XX公司的辯稱理由,不予採信。XXX付款後,XX公司應爲其開具相應金額發票。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判決:北京XX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四川XX公司價款十五萬五千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系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之情形,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就合同簽訂時間,現XX公司主張系倒籤,XX公司對此不認可,但承認實際中存在先施工後籤合同的情形,本院審查全案事實,採信XX公司的主張。

    XX公司主張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原公司人員景X帶走工程資料等損害公司利益,原公司人員段X簽字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但就上述事實,XX公司均不能充分舉證證明,本院不予採信。

    XX公司主張雙方未結算,與在案證據《企業詢證函》內容相悖,應不予採信。

    另指出,一審在本院認爲部分,“XX公司辯稱XX公司施工存在質量問題……”應改爲“XX公司辯稱XX公司施工存在質量問題……”。

    綜上所述,XX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北京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  判  長:唐述樑

    審  判  員:郭XX

    審  判  員:趙XX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助 理   王XX

    書  記  員:牛XX